(2017)吉0106执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与吉林省锦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保105号申请保全人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住所地榆树市。法定代表人辛建贵,经理。被保全人吉林省锦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法定代表人孙井林。申请保全人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与被保全人吉林省锦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执行(2017)吉0106民初250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中,暂无发现被保全人有可供查封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