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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91民督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黎国祥与正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支付令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黎国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691民督91号申请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法定代表人夏壮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发明,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黎国祥,男,汉族,汨罗市人。申请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虹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声称,2000年3月27日至2003年9月18日期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合作发展生猪合同10份,已有8份合同履行完毕,尚有2份合同中剩余货款16433.5元被申请人未清偿。要求被申请人黎国祥给付申请人正虹公司货款16433.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黎国祥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饲料款16433.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申请人黎国祥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纤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