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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首强与被告魏虎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首强,魏虎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687号原告:王首强,男。被告:魏虎师,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首强与被告魏虎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首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首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王首强承担。审判员  闫敬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