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炳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黄炳兴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767号原告: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银河西路79号。法定代表人:曹玉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家国,德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炳兴,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炳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温 怡书 记 员 刘宇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