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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店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宏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38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宏林,曾用名”王红林”,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沁源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员工,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7年3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宏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宏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0日4时16分,被告人王宏林驾驶×××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平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康帝景大酒店路段时,与同方向赵旭东驾驶的×××号比亚迪牌出租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太原市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民警在处理��故时,发现被告人王宏林涉嫌酒后驾车,后将被告人王宏林带至山西煤炭医院,对被告人王宏林进行血样检测,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王宏林体内血样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4.33毫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宏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太原市公安局警情信息、归案经过、证人证言、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及车辆网上查询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及鉴定人执业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照片、谅解书、收条、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宏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立。被告人王宏林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宏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玲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