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行审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叶县工商局、河南中原中农良种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叶县工商局,河南中原中农良种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22行审178号申请执行人:叶县工商局。法定代表人:李风雷,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原中农良种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72166211A。法定代表人:尚勤启。住所地:新乡县七里营镇七四村。申请执行人叶县工商局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叶工商处字(2016)第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叶县工商局作出的叶工商处字(2016)第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认为,叶县工商局作出的叶工商处字(2016)第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叶县工商局作出的叶工商处字(2016)第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翠平审判员 闫 平审判员 杨希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永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