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海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海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3538号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迎宾街南、金鹏路西、十中北。法定代表人段广荣,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屈建光,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董海平,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海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树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