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8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宪瑞、陈丽丽与付广生、刁玉芬、李金鑫、张佰晶、李志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宪瑞,陈丽丽,付广生,刁玉芬,李金鑫,张佰晶,李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8执6号申请执行人张宪瑞,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林口林业局。申请执行人陈丽丽,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林口县。被执行人付广生,男,194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古城镇。被执行人刁玉芬,女,195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家务,住古城镇。被执行人李金鑫,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古城镇。被执行人张佰晶,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家务,住古城镇。被执行人李志刚,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林口林业局。本院在执行张宪瑞、陈丽丽与付广生、刁玉芬、李金鑫、张佰晶、李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除付广生、李金鑫各有一处农村住房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欣审判员 李 茹审判员 孙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