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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1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陆娟与被告江苏逸仙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娟,江苏逸仙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11380号原告:陆娟,女,1995年1月1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敬伟,男,1969年3月2日生。被告:江苏逸仙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20000000043168),住所地南京市雨花西路11号308室。法定代表人:孙文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娟与被告江苏逸仙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逸仙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敬伟,被告逸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逸仙公司返还其中介费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逸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5日,其在逸仙公司居间下与案外人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一份,约定由其购买陈某房屋一套。逸仙公司已向其收取中介费10500元。2017年2月14日,其与逸仙公司、案外人陈某协议解除前述房屋买卖合同。其认为,逸仙公司并未促成其与陈某完成交易,故应返还已收取的中介费,适当扣除500元交通费,剩余10000元应予返还。但逸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逸仙公司辩称:《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的中介费为21000元,而其只收取了10500元。原告陆娟与案外人陈某在其居间下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功促成了双方的交易。只因陆娟未能筹集房款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构成违约。《购房合同解除协议》系三方协议,其中并未约定中介费的问题,且陆娟当时也表示无需退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5日,原告陆娟与案外人陈某在逸仙公司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由陆娟购买陈某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室房屋一套,成交总价1058000元。由陆娟向逸仙公司支付中介费21000元。陆娟应于2016年12月25日向陈某支付房屋定金25000元,于2017年3月1日过户当日支付房款1030000元,待该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买卖双方确认房屋费用交接清楚后,结清余款3000元。合同签订当日,陆娟向逸仙公司支付中介费10500元,向陈某支付房款25000元。后因陈某要求支付全款付清尾款,而陆娟无法筹集且无法办理贷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17年2月14日,陆娟、陈某、逸仙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解除协议》,约定三方此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作废,并由陈某退还给陆娟已支付的购房款25000元,买卖双方互相免责,互不追究,逸仙公司退还陈某所有房产证件。2017年7月24日,原告陆娟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逸仙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中介费10000元。审理中,因双方争议较大,致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收据、《购房合同解除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陆娟与案外人陈某在被告逸仙公司的居间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本案争议焦点为陆娟已向逸仙公司支付的中介费10000元(已扣除陆娟同意支付给逸仙公司的交通费500元)是否应予返还。首先,买卖双方未能继续履行合同系因陆娟未能按约筹集房款所致。且三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解除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对中介费如何承担作出约定。关于陆娟陈述逸仙公司曾承诺退还其中介费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陈述不予采信。其次,逸仙公司作为居间方,其收取中介费以提供相应居间服务为前提,虽然买卖双方并未实际履行上述房屋买卖合同致合同解除,但从交易习惯、合同履行情况来看,逸仙公司已为陆娟及陈某实际提供了一定的居间服务,付出了相应的劳动。根据居间合同约定,中介费由陆娟承担。因此,本院认为逸仙公司收取陆娟10500元作为中介费是合理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陆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陆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谢海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秦 潇书 记 员 吴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