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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执240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江苏通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中恒电炉设备有限公司、戚若池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通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中恒电炉设备有限公司,戚若池,何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240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江苏通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开发区寺巷镇。法定代表人:陆书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市中恒电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吴洲北路256号。法定代表人:何健,董事长。被执行人:戚若池,女,197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执行人:何健,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通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中恒电炉设备有限公司、戚若池、何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通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通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3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