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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夏太良与夏秀奎、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太良,夏秀奎,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189号原告:夏太良,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资阳市安岳县人,住资阳市安岳县。被告:夏秀奎,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和平区38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夏太良与被告夏秀奎、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立案。原告夏太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太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