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马永霞与淄博唯佳物业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霞,淄博唯佳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938号原告:马永霞,1951年5月5日出生,女,现住淄川区。被告:淄博唯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128号。法定代表人:程瞻。原告马永霞与被告淄博唯佳物业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马永霞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永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永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马海霞负担。审 判 员 黄衍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白丽娜代理书记员 吕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