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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7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陆岩贵与董飞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岩贵,董飞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240号原告:陆岩贵,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巨峰,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峰,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飞满,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原告陆岩贵与被告董飞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岩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岩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钱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杉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