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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5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莹与河南新华电脑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莹,河南新华电脑学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980号原告:李莹,女,1998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琼娜,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新华电脑学院。原告李莹与被告河南新华电脑学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史艺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