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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广东滨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覃叶梅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滨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覃叶梅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112号原告:广东滨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万达广场1幢3813室。法定代表人:梁宇战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美平,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荻嫣,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覃叶梅,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滨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覃叶梅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2017)粤0704民初546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原告江门市滨崎食品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规定,本院依法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董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树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