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484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博宇,该公司法务。被告:陈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公告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英霞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