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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宏业无缝管经营部与长春市朋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宏业无缝管经营部,长春市朋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034号原告:长春市宏业无缝管经营部,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闫臣,经理。被告:长春市朋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白泽芝,董事长。原告长春市宏业无缝管经营部诉被告长春市朋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宏业无缝管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长春市朋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宏业无缝管经营部撤回对长春市朋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闫雪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凯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