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爱东与蔡俊堂、张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933号原告:张爱东,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生,住齐河县城区。被告:蔡俊堂,男,汉族,50岁左右,住齐河县。被告:张丽,女,汉族,50岁左右,住齐河县。第三人:齐河县自来水公司,住齐鲁大街398号。法定代表人:王德荣。张爱东诉蔡俊堂、张丽,第三人齐河县自来水公司房屋合同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爱东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爱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爱东负担。审判员 杨克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