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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吕红卫与周立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红卫,周立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3民初2598号原告:吕红卫,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周立中,男,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吕红卫与被告周立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红卫、被告周立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吕红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5000元及利息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3日,被告周立中在原告吕红卫处赊购氟铝酸氨,拖欠原告货款31600元。之后,被告通过以货抵账和给付现金的方式偿还原告16600元。2015年11月4日,被告就下余货款15000元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所请。被告周立中辩称,我欠原告的是氟铝酸氨货款,原告的货物里夹杂有整袋泥土,原告起诉的15000元货款应扣除夹杂泥土的款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3日,被告周立中在原告吕红卫处赊购氟铝酸氨,拖欠原告货款31600元。之后,被告通过以货抵账和给付现金的方式偿还原告16600元。2015年11月4日,被告就下余货款15000元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被告形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周立中拖欠原告吕红卫货款15000元事实清楚,被告理应按照原告之请求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15000元并计付利息1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立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吕红卫货款15000元及其利息1000元,共计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东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