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民终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朱晓蕾与刘运民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晓蕾,刘运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民终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晓蕾,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犁霍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彦,新疆佟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运民,男,195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波,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晓蕾因与被上诉人刘运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7)新2701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7)新2701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晓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3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灵 东审判员 骆 玲审判员 阿不都西克﹒阿不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沙 仁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