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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民终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朱晓蕾与刘运民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晓蕾,刘运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民终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晓蕾,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犁霍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彦,新疆佟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运民,男,195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波,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晓蕾因与被上诉人刘运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7)新2701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7)新2701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晓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3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灵    东审判员 骆        玲审判员 阿不都西克﹒阿不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沙    仁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