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1执15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富阳市易博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富阳市易博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米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生波,易明星,高家骥,叶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5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188号。代表人:彭智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富阳市易博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三合村。法定代表人:叶生波被执行人:浙江米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工厂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新。被执行人:叶生波,男,汉族,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易明星,女,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高家骥,男,汉族,1966年2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叶利华,女,汉族,1967年1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01397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富阳市易博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XX,发动机号:XX】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为46892元【详见杭州理想二手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报字(2016年)第101506号评估报告】。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8月15日10时至2017年8月1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公开拍卖该财产。案外人范青(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83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富阳市易博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XX,发动机号:XX】归买受人范青所有。二、买受人范青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