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6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申请执行王二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王二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8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住址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59号邮政大厦一层。负责人王辉。被执行人王二纳,女,汉族,1980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申请执行王二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6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二纳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2017年05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以协商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68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审 判 长 王 千审 判 员 李小涛代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