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泽华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1刑初68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泽华,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醴陵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检刑诉(2017)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泽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礼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份,被告人黄泽华共7次容留吸毒人员荣某1(已被强制隔离戒毒)在其驾驶的1台牌号为湘A×××××的黄色“荣威”小轿车内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5月2日左右,被告人黄泽华在长沙市雨花区老大桥一区的路边,容留吸毒人员荣某1在其所驾车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同场吸食毒品海洛因。2、2017年5月5日左右,被告人黄泽华在长沙市雨花区老大桥一区的路边,容留吸毒人员荣某1在其所驾车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同场吸食毒品海洛因。3、2017年5月8日,被告人黄泽华在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建材城1个仓库旁的路边,容留吸毒人员荣某1在其所驾车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同场吸食毒品海洛因。4、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黄泽华在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建材城1个仓库旁的路边,容留吸毒人员荣某1在其所驾车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同场吸食毒品海洛因。5、2017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黄泽华在长沙市开福区毛家桥水果市场的路边,容留吸毒人员荣某1在其所驾车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同场吸食毒品海洛因。6、2017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黄泽华在长沙市开福区毛家桥水果市场的路边,容留吸毒人员荣某1在其所驾车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同场吸食毒品海洛因。7、2017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黄泽华在长沙市开福区毛家桥水果市场的路边,容留吸毒人员荣某1在其所驾车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同场吸食毒品海洛因。案发后,经检测,被告人黄泽华、吸毒人员荣某1的尿样毒品成分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泽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侯家塘派出所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吸毒人员荣某1辨认被告人黄泽华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泽华、吸毒人员荣某1指认吸毒现场的笔录及照片,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公(侯)检字[2017]第2827、2830号《现场检测报告》,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公(侯)强戒决字[2017]第011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荣某1的证言,被告人黄泽华的供述及其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经开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泽华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泽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泽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