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美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2刑初281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美龙,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2017年8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美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明明、王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美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7日14许,被告人徐美龙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Q×××××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枣庄市市中区渴口小学西墙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外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214.2mg/100ml。2017年7月28日,经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徐美龙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9.4mg/100ml,达到醉酒程度。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美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执法视听资料、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美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美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美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姜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锦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