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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清文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罗清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2303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公司员工。被告:罗清文,住威远县严陵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清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文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