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杜强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1203号罪犯杜强,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沾化县人,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09)河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被告人杜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09)东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6月7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11月9日、2014年8月6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8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冯成云、吴辰,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志坚、胡茂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杜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鲁中监狱对罪犯杜强提请假释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杜强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强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十次,被评为2012、2013、2015年度监狱级,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杜强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