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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执4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南昌通晨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南昌通晨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协和贸易有限公司,曾进,李霞,胡亚慧,曾石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4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街75号,组织机构代码:85840539-1。被执行人:南昌通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东路3号1栋4单元202室,组织机构代码:69095919-7。被执行人:南昌协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335号东单元701室,组织机构代码:57115382-8。被执行人:曾进,男,汉族,1978年5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1978年9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胡亚慧,女,汉族,1993年1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被执行人:曾石寿,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与南昌通晨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协和贸易有限公司、曾进、李霞、胡亚慧、曾石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霞以其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莲塘斗柏路369号16幢1单元802室、曾进及李霞共有的位于红谷滩新区江报路69号唐宁街A座B座写字楼B座1003、1004、1005室的房产为本案债务设定了抵押,于2014年7月1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本院于2015年7月2日轮候查封了上述房屋,2017年2月7日南昌县人民法院将曾进及李霞共有的位于红谷滩新区江报路69号唐宁街A座B座写字楼B座1003、1004、1005室房产处置权移送至本院,2017年3月31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将李霞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莲塘斗柏路369号16幢1单元802室房产处置权移送至本院。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霞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莲塘斗柏路369号16幢1单元802室的房屋。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曾进、李霞共有的位于红谷滩新区江报路69号唐宁街A座B座写字楼B座1003、1004、1005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雪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