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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残疾人联合会与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星辰幼儿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大庆市萨尔图区星辰幼儿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144号原告:大庆市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大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联合会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该联合会康复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贵福,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星辰幼儿园,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幼儿园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福,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庆市残疾��联合会与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星辰幼儿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大庆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残疾人联合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残疾人联合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941元,减半收取计970.50元,由原告大庆市残疾人联合会负担。审判员 付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铭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