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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刘玉辉与张永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辉,张永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662号原告刘玉辉,男,197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藁城区。被告张永彬,女,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辉诉被告张永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辉撤回对被告张永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刘玉辉负担。审判员  耿燕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孝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