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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5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与王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王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5236号原告: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新3**国道任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31310213H。法定代表人:侯翠平,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子荟,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军,男,成年,汉族,住荥阳市。原告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季慧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楚 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