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7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陆映雪、王佳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陆映雪,王佳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73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北路1号。主要负责人:余海国,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泖,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炜,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映雪,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王佳奇,男,199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告陆映雪、王佳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陆映雪、王佳奇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96314.81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6月1日的利息为12143.98元,自2017年6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300元;2.原告有权以被告陆映雪、王佳奇共有的坐落于台州市太阳谷小区.曼哈顿广场3幢1604室的房地产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利息计算的起诉时间为2017年2月1日,应扣除已支付的191.6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28日,被告王佳奇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自愿为被告陆映雪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1207000032014文化贷1000329号的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息按期还款的共同还款责任人;如被告陆映雪未能按期履行该借款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被告王佳奇自愿无条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4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陆映雪、王佳奇签订合同编号为01207000032014文化贷1000329号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陆映雪向原告借款73万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凭证为准;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5%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合同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被告陆映雪按照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每月1日为还款日;被告陆映雪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原告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如被告陆映雪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陆映雪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原告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被告陆映雪承担;被告陆映雪、王佳奇以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台州市太阳谷小区.曼哈顿广场3幢1604室房地产为被告陆映雪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抵押房产于2014年9月1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告陆映雪发放了贷款73万元。个人贷款借款凭证记载,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5日,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55%,基准利率浮动比例为25%。贷款发放后,被告陆映雪未按约还本付息。截至2017年6月1日,被告陆映雪已连续逾期4期,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96314.81元、利息12143.98元。原告为实现本案涉讼的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303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映雪、王佳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借款本金596314.81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应扣除已支付的191.69元),同时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300元(上诉利息、律师代理费总计以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金额为限);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有权对被告陆映雪、王佳奇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太阳谷小区.曼哈顿广场3幢1604室房地产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4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713元,合计8807元,由被告陆映雪、王佳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