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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长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长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2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长万,家住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2012年2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2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冠敏,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长万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长万及其辩护人周冠敏、翻译人员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许长万驾车至慈溪市古塘街道天和家园东区西门附近,趁糜某在河边洗衣未注意之际,从糜某停放的三轮黄包车坐垫内窃得人民币30000元、足金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30730元)、足金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280元)等物。案发后,赃款及黄金饰品均已被追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长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长万系又聋又哑的人。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许长万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许长万辩解,现金其只偷到了28000元,对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周冠敏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长万犯盗窃罪无异议,就量刑情节辩护:第一,被告人许长万系又聋又哑的人。第二,被告人许长万作案时未携带作案工具,对人身的危险性相对较小,且未对人身造成伤害。第三,被告人许长万实际并未获利,盗窃的现金藏匿于家中,黄金项链及戒指给了他人。案发后,赃款赃物均已被追回,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第四,被告人许长万到案后,一直供认盗窃现金28000元。关于现金金额30000元,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并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辩护人认为盗窃现金应认定为28000元。第五,被告人许长万无任何前科,因其系文盲,法律意识淡薄,加之是残疾人,就业难,赚钱少,经济上比较困难,也无家属对其进行照顾,鉴于以上种种,被告人许长万抱着侥幸心理,产生了不劳而获的思想。第六,在庭审中,被告人许长万承认自己的盗窃事实,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并表示非常后悔,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许长万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许长万驾驶三轮车至慈溪市古塘街道天和家园西门附近,趁糜某在河边洗衣未注意之际,从糜某停放的三轮黄包车坐垫内窃得人民币28000元、足金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30730元)、足金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280元)等物。案发后,赃款及黄金饰品均已被追回,其中黄金饰品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许长万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其从电瓶三轮车里偷了28000元钱和外币,外币被其扔了,当时那个车主在洗衣服。2.被害人糜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5月22日上午,其骑电瓶三轮车到古塘街道天和家园西门那边的河里洗衣服。当时其到河里洗衣服的时候,把脱下的裤子和两只布袋放在电瓶三轮车坐垫的车厢里,一只黄色的布袋里有四张存单、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一块玉牌、一对玉耳环,黑色的布袋里有六张外币及医保卡。等其洗好衣服发现布袋里的财物都被偷了。这些钱都是其平时捡垃圾、骑三轮车攒起来的,因怕其母亲去医院用钱,所以没把这些钱存到银行。当时,其在洗衣服的时候,有一个骑黄包车的哑巴经过,在其停三轮车的路边停了一会儿,还跟其打了招呼。3.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古塘街道孙塘路二建公司宿舍楼的一楼开了一家面馆。许长万在二建公司宿舍楼租了一间架空层。5月22日中午或下午的时候,许长万从租房出来,向其炫耀其有很多钱,说他有48000元钱,是赌博赢来的。5月24日下午,许长万拿出一条项链和一枚戒指给其看,问其真假,其老公往地下摔了一下,看样子很破,不像是真的。说着说着,许长万觉得不是真的,就把这条项链和戒指硬塞给其,意思是给其了,但其要这个也没用,还给他又不要,其就替他保管起来。5月24日前后,许长万拿出来过一张1元面值的美金、二张100元面值的港币及一张1000元面值的外币。4.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其是天和家园东区西门的保安。2017年5月22日上午8时30分至9时左右,一个本地老太婆骑着一辆电瓶三轮车到天和家园东区西门对出的河里洗衣服,老太婆停好车脱了裤子放在车上,然后去河边洗东西。期间,其看到有个哑巴骑电动三轮黄包车经过,停了一会儿,停下来干什么不清楚。后来这个老太婆说她放在三轮车上的钱之类的东西被人偷了,她很心急,在地上直打滚,其就通知其的班长报了警。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明:2017年5月26日10时50分至11时09分,公安民警对被告人许长万的人身、随身物品及其所居住的古塘街道孙塘路二建公司宿舍501室一楼架空层进行搜查,在上述架空层一塑料桶内搜出人民币44000元,并当场予以扣押。6.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证明:2017年5月26日,公安民警向证人韩某扣押了项链一条(黄金质地,分四段)、戒指一枚(黄金质地),同年6月12日发还被害人糜某。7.称量记录及照片,证明:对涉案黄金饰品的称重情况。8.视频侦查报告截图,证明:在案发时段,被告人许长万骑三轮电瓶车经过案发路段的情况。9.检验报告,证明:涉案黄金项链及戒指的材料及含量、重量情况。10.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黄金项链、黄金戒指的价值情况。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许长万的劣迹情况。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许长万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长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关于盗窃人民币30000元的事实,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就低认定。被告人许长万的辩解及辩护人周冠敏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许长万系聋哑人,又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周冠敏请求对被告人许长万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许长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八千元,退赔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长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许长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八千元,退赔给被害人糜元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金  藕人民审判员 丁  渭  灿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嘉婷(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