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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10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香泽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泽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10459号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联佳大厦二楼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美丽,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市,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峰,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区域总监。被告:香泽群,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泽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冼钊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