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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813、814、815、2742、2743、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兵、董艳江、谢尚均、张贵斌、杨蜓、郑文忠申请执行四川瑞博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六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四川瑞博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813、814、815、2742、2743、2744号申请执行人李兵。被执行人四川瑞博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832、796、845、942、956、9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李兵、董艳江、谢尚均、张��斌、杨蜓、郑文忠申请执行四川瑞博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六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832、796、845、942、956、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下无正文)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刚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书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