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北海市德达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北海市德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住所地钦州市。法定代表人蒋林,场长。被执行人北海市德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法定代表人孙达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与被执行人北海市德达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2017年5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将租赁场地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但对支付租金等方面,本院对被执行人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了查证,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世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