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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霞与张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张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02民初1596号原告:李霞,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70********。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玲,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益,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67********。原告李霞与被告张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玲、被告张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1991年4月2日登记结婚,1995年12月8日生育一子,婚后被告经常无缘无故与原告争吵,一言不合便动手打原告,原告经常受伤,多次报警。双方多次商量离婚事宜,但被告多次表示悔改,原告为儿子着想就搁置下来了,但被告不思悔改,长期家暴,原告人身无保障,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特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若财产分割清楚就同意离婚,原告所述的经常家暴不是事实,其只动手打过原告两次,属于事出有因。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1年4月2日登记结婚,于1995年12月8日生育一子。原告李霞认为婚前自己年少无知结婚草率,不了解被告为人及性格,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被告将原告打伤,至此,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具状诉至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子,当事人双方应秉持谨慎态度对待婚姻的缔结和解除,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是双方共同的义务和责任。在共同生活当中,双方产生矛盾缺乏良好的沟通,对夫妻感情有一定的影响。只要双方日后加强沟通,正确对待和处理好家庭矛盾,积极改变自己的处事方式、方法,多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多体谅对方,互相关心,共同维护婚姻关系,夫妻感情尚有改善的可能。故原告李霞请求与被告张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霞诉与被告张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