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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64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天津福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天津海滨天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福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天津海滨天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4052号申请人:天津福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东环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13396189。法定代表人:韩广伟,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海滨天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86号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578997C。法定代表人:张树生,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1258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海滨天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258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刘 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贻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