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嫚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6刑初2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嫚(绰号“萧萧”),女,1993年11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9日至6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李嫚多次在位于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公司宿舍2单元702的租住房内,容留刘某、李某、何某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6月15日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李嫚租住房内,将其抓获。被告人李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建议对被告人李嫚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现场查获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鲁春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