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2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荥经县燕玲矿山机械销售部与荥经县富蓉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荥经县燕玲矿山机械销售部,荥经县富蓉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424号原告荥经县燕玲矿山机械销售部,住所地荥经县严道镇康宁路西一段6号。经营者李燕玲。委托代理人高晨曦,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荥经县富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经县龙苍沟镇杨湾村五社。法定代表人刘星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荥经县燕玲矿山机械销售部诉被告荥经县富蓉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荥经县燕玲矿山机械销售部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荥经县燕玲矿山机械销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荥经县燕玲矿山机械销售部承担。审判员 李世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