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1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新疆环联线缆有限公司与新疆第二师38团项目建设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环联线缆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师38团项目建设管理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1民初222号原告:新疆环联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博湖县吉祥路232号。法定代表人:胥继成,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识华,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第二师38团项目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人民西路博斯腾高层22楼。法定代表人:余仲,该局局长。原告新疆环联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第二师38团项目建设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环联线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环联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环联线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32元,减半收取计3616元,由原告新疆环联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