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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0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浩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西安浩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0542号原告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刚。委托代理人易阳,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萍,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浩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蔺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浩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洪  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丽敏(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