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猛、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猛,郑伟,潘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2164号申请人:张猛,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申请人:郑伟,男,198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申请人:潘国华,女,198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张猛与被告郑伟、潘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郑伟、潘国华在银行储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伟、潘国华在银行存款9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920元,由被申请人郑伟、潘国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乃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