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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猛、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猛,郑伟,潘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2164号申请人:张猛,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申请人:郑伟,男,198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申请人:潘国华,女,198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张猛与被告郑伟、潘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郑伟、潘国华在银行储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伟、潘国华在银行存款9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920元,由被申请人郑伟、潘国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乃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