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李弟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重庆益峰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李弟权,吕继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9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东益当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9038969522。负责人:冯靖,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清,女,原告单位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红,女,原告单位员工,一般代理。被告:重庆益峰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益民厂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59404。法定代表人:谢树超。被告:李弟权,男,1965年4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光,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吕继柏,女,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光,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被告重庆益峰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李弟权、吕继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879元,实际收取26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千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