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286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6号11层。法定代表人苏海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攀,男,汉族,1982年4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作出(2016)辽0202民初7805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该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02执28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滕今桥执行员何晓鲁执行员曹玉川2018年8月24日书记员周雪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