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刑更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隋某放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隋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刑更877号罪犯隋某,吉林省柳河县人。现于吉林省通化监狱服刑。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柳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隋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通化监狱以罪犯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隋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隋某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江审判员 薛征平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祚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