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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雷诉顾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雷,顾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初3853号原告:马雷,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顾政,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马雷诉被告顾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在已经审理终结。原告马雷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46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客户关系。被告于2014年9月18日因生意之需向原告借款34600元,并言明6个月归还,但是被告不守信誉,至今没有偿还,原告为此多次催讨,而被告却一直一拖再拖,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顾政未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邮寄答辩意见辩称:对于原告起诉的欠款实则是物流运输费用,写下此欠条实属无奈。原告起诉的总金额有异议,2015年和2016年四次汇款,3笔5000元,还有一笔4600元汇款单未有能够调取,实际还有15000元未付。本人提供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该判决书一直未有执行到位,导致本人经济偿还能力不够,本人本着诚意和目前的偿还能力申请从8月31日开始每月偿还1000元,直到还完为止。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被告存在运输业务往来。被告顾政欠下原告马雷物流运输费用没有支付,于2014年9月18日为原告马雷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马雷现金叁万肆仟陆佰元整(¥:34600.00),借款地点:阜阳市颍州区,借款人顾政,身份证:320831198310190014,借款日期:2014年9月18日”。借条出具后,顾政通过支付宝向马雷转账支付15000元,网银转账支付4600元,顾政已经合计支付马雷19600元,尚余欠款15000元没有偿还。原告马雷向被告顾政催要欠款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身份证、借条、支付宝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证据在卷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顾政欠原告马雷物流运输费用34600元,由被告顾政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顾政本人对欠款事实亦不持异议,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扣除顾政支付马雷的19600元,被告顾政尚欠原告马雷物流运输费用欠款15000元,被告顾政应当偿还。因此原告马雷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雷欠款15000元。二、驳回原告马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负担245元,被告负担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