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瑞平与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平,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2229号原告:陈瑞平,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成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瑞平与被告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丰隆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明泽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2017年8月11日,原告陈瑞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瑞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0元,由原告陈瑞平承担。审判员 白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力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