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5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晓军与李洪军、王小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军,李洪军,王小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811号原告:孙晓军,男,汉族,1982年3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李洪军,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被告:王小方,女,汉族,1978年10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孙晓军与被告李洪军、王小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孙晓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晓军以诉讼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51元,减半收取575.5元,由原告孙晓军负担。审 判 员 马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