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刑更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科富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科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307号罪犯李科富,男,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筠连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科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科富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科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2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李科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科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吕晓宏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