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执字第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黄国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黄国金,向方进,谭光珍,秭归蓬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19号。组织机构代码67975308-3。代表人孟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向小兵,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职员,住秭归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黄国金,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向方进,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谭光珍,女,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系向方进之妻。被执行人:秭归蓬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陈家冲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59420657-4。法定代表人黄国金,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国金、向方进、谭光珍、秭归蓬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213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黄国金、向方进、谭光珍、秭归蓬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23141.3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对被执行人向方进、谭光珍所有的位于秭归县茅坪镇××大道××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108845)办理了抵押权(秭归县房他证茅坪镇字第××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向方进、谭光珍所有的位于秭归县茅坪镇××大道××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该房产经三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明确表示不接受该房产用以抵偿借款本金423141.32元及相应利息。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黄国金、向方进、谭光珍、秭归蓬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再无其它可供财产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对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表示认可,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秭归执字第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钰审判员 蔡 辉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 甜 来源: